聲音簡介
第九十二條 本規定所稱“一日”、“二日”、“三日”、“五日”、“七日”、“十日”、“十五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節假日。
臨時行駛車號牌的最長有效期“十五日”、“三十日”、“六十日”、“九十日”、“六個月”,包括工作日和節假日。
本規定所稱“以下”、“以上”、“以內”,包括本數。
第九十三條 本規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2008年5月27日發布的《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102號)和2012年9月12日發布的《公安部關于修改的決定》(公安部令第124號)同時廢止。本規定生效后,公安部以前制定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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