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某券商下屬公司原經紀人賴某存在“無證存股”等方面的違規行為,日前,湖南證監局接連下發兩份處罰《決定》。其中,賴某被認定為不當人選,并禁止其五年內在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與經紀業務、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相關業務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這是市場上出現的又一例無證薦股的案例。個人以為,針對無證薦股屢禁不止的現象,監管部門有必要下重手進行整治。
《決定》顯示,賴某在從業期間,在未注冊登記為證券投資顧問的情況下,通過多種自媒體向投資者提供大盤分析、個股點評、個股推薦、個股買賣建議等證券投資咨詢服務,并直接或間接獲取不正當經濟利益?;诖?,湖南證監局分別對相關券商與賴某作出了處罰。
根據《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任何人未取得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或者取得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但是未在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工作的,不得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因此,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需要具備資格,且滿足一定的條件,并非沒有任何門檻。即使相關人員在券商工作,但如果沒有取得從業資格,提供投資咨詢業務仍然涉嫌違規。
由于無證薦股,賴某遭到監管部門的處罰也是其咎由自取的結果。一方面,賴某的無證薦股行為已直接或間接獲取了不正當的利益,其獲取的不正當利益應該予以沒收。畢竟,這是其違規行為所獲取的利益,屬于不當得利。不當得利如果仍然由違規人員所有,顯然是不公平的,也不利于在市場上產生威懾與警示效果。
另一方面,賴某在無證薦股的背后,是否存在“搶帽子”交易的行為,這一點需要調查清楚?!皳屆弊印苯灰字饕攸c為違規者先買入相關證券,然后大肆進行推薦,投資者受其影響買入股票推高股價,違規者高位賣出以賺取差價收益?!皳屆弊印苯灰准壬嫦硬倏v市場,也會損害其他投資者的利益,還在市場中造成了新的不公平的。對于無證薦股者,有必要進行這方面的調查。
事實上,除了無證薦股外,某些券商或投資咨詢機構從業人員還存在無證上崗等違規行為。比如今年5月23日,某券商就收到了云南證監局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稕Q定書》直指該券商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存在五大違規行為,其中就涉及分析師“無證上崗”的情形。該券商未取得分析師資格的人員,卻以分析師名義對外發布研究報告,這無疑是值得商榷的。
近年來,隨著互聯網的發展,新媒體、自媒體等慢慢成為了投資者了解股票、獲取投資知識的重要平臺。在這些平臺上,也誕生了眾多所謂的“專家”與財經大V,而個中不乏某些沒有資質的人員在平臺上分析大盤走勢,進行個股點評與個股推薦等違規活動。毫無疑問,其無證薦股行為的危害是不容忽視的。
無證薦股、無證上崗等行為頻頻出現,個人以為有必要引起重視,更要采取針對性措施進行應對,而嚴懲則不可或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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