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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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是為了加強城市居民委員會的建設,由城市居民群眾依法辦理群眾自己的事情,促進城市基層社會主義民主和城市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建設的發展,根據憲法制定的一部法律,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1989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一號公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修改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決定,居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其成員可以連選連任?。